曝光!廊坊市这12家单位存在火灾隐患!
来源:电气元件 发布时间:2023-12-12 16:02:54为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进一步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进行曝光。
突出问题:该单位管理的龙河福源小区8号楼3单元10楼北墙一处应急灯具在主电源切断8秒内转入应急状态,未在5秒内转入应急状态。责令该单位于2月21日前整改完毕,2月22日期满复查,发现该单位消防应急灯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整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0.58万元,对个人罚款0.01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责令该单位履行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2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厂房东侧一处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经现场测量,该厂房东侧一处疏散通道总宽度为 4.161米,货物占用宽度为1.211米,货物占疏散通道总宽度的29%,已责令当场改正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整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该单位罚款1.175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负责管理的香榭丽舍公寓,因长期不维护导致香榭丽舍公寓室外消火栓管道锈蚀,且廊坊恒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未及时做维修,致使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整体无法正常运行,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突出问题:由该单位管理的普罗旺斯小区2号楼1单元1层室内消火栓无水枪、水带,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整改时间:责令该单位于3月20日前整改完毕,并已通知该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拟对该单位做行政处罚。
突出问题:该单位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占用安全出口,导致人没办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已当场整改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整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2.75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并罚款3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徐秀玉负责维护的书库东侧、西侧共2具新购置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源切断后9秒时转入应急状态,未在5秒内转入应急状态。责令该单位于2月22日前改正,2月23日期满复查,发现消防安全管理人徐秀玉更换后的东侧1具消防应急灯具仍不合格,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0.575万元,对个人罚款0.01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管理的凤凰城小区(地址:固安县新昌街与玉泉路交叉口西北角)室内消火栓主管道接口严重漏水所以将阀门关闭,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便上岗作业,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责令该单位于3月23日前整改完毕。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5.025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责令该单位于3月14日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2万元。
突出问题:该单位一楼楼梯西侧墙壁采用可燃壁纸装修用到的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5 的规定。
整改时间:责令该单位于3月9日前整改完毕,拆除可燃壁纸装修用到的材料。根据《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对该单位做临时查封。
突出问题: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整改时间:责令该单位履行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2万元。
下一步,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继续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