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产品典型法律事例公示
来源:电气元件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0:382022年3月2日,清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大众集合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查看时发现该单位二层分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 s内未转入应急状况,经现场断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法律人员于3月3日下发了《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清消限字〔2022〕第0007号)。3月7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3月15日,清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为由,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对其首要担任人刘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事例二:2022年3月21日,天水市麦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大众集合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查看时,发现该场所4具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MSQZ2)超越6年保质期,现场断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事人对现场查看断定无异议。大队于3月22日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3月23日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不合格通知书》。3月29日大队复查发现上述火灾危险未整改,于3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以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为由,对该场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对首要担任人师某及管理人门某别离作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事例三:2022年3月24日,武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查看人员对坐落武山县洛门镇富源路武山县某宾馆进行全方位查看时,发现该场所二层西侧一具应急照明灯断电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况,经现场断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监督法律人员于3月25日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和《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不合格通知书》,3月29日到期进行复查发现该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以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为由,于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场所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对直接担任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杨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事例四:2022年3月24日,秦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坐落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新华街原草编厂沿街1楼5号铺面的某超市展开“双随机、一揭露”查看时,发现该超市运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类型:SS-ZFZD-E3W-222)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况,现场断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并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和《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不合格通知书》,当事人对现场查看断定无异议。3月29日,大队法律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超市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以人员密布场所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为由,于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超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对该超市经营者安某和直接责任人李某别离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