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来源:工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5 22:24:40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 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施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条文说明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真实的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有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规定要求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来提升疏散的安全性。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的地方,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真实的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的地方,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
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规定的现象,如将“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成“非常口”或“疏散口”等,还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中这些标志的设置要求。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计还要根据标志的大小和发光方式和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清楚识别的原则进一步缩小。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查找上节下节收藏笔记评论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