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来源:工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9 20:23:15(2002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能够准确的通过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一定要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可以设置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可以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战场开启与关闭。
第十七条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安全地疏散路线图。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小于20米。
(三)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演播室及地下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像报警系统,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在6个月内演练一次。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火警,并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疏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导致非常严重损失,或者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致使不能及时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不再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
第三十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对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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