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深圳无人驾驶来了:载人、载货、环卫车率先示范上路!
来源:环球视频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03 02:17:00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四部门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通知》,指导意见于2020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意见中提到,未来深圳将开放更多无人驾驶路测的道路和场景,逐步实现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该意见的印发,将有力推动特定区域智能汽车测试运行及示范应用,加快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深圳将采用定点定线的形式在细致划分领域先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包括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在前期开放124公里道路来测试的基础上,深圳将由点及面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逐步实现深圳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通知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时间:2020-08-10
《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已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智能汽车创新发展的策略》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和《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建议》(深交规〔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细致划分领域的发展现状,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技术研发创新及落地,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细分场景的应用示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实施意见》做补充及延伸,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促进先进科学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层次地融合,高质量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可持续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的发展和应用,着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工作,更好地满足交通强国建设要求。
坚持改革创新。紧扣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机遇,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与创新,逐步优化和完善道路测试工作。
坚持安全底线。以安全保障为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在可控的场景循序渐进地开展应用示范工作,建立完善的筛选条件和管理规定,确保参与企业无人驾驶能力可靠,管理工作周密严谨。
坚持先行先试。积极稳慎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勇于破除困难,努力形成智能网联汽车细致划分领域先行应用示范经验,引领全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统筹全市各区协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工作,做好产业支持的同时建立科学的发展规范,引导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高质量有序发展。
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形态趋势,采用定点定线的形式在细致划分领域先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在推动技术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的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逐步实现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
载人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载人测试示范活动。
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城市道路无人清扫和无人洒水作业测试示范活动。
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经营性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和其它专项作业测试示范活动。
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等首先应满足《实施意见》中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要求。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基础上,还需满足本指导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示范方案和应急预案,统一安装车载终端,按《实施意见》的审核流程报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工作。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
2.申请应用示范车辆无人驾驶功能检验测试的项目应包含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交叉路口通行、环形路口通行,并获得合格证明;
3.应用示范主体可利用互联网、媒体、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选用实名制招募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在向志愿者充分告知安全风险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且应保证志愿者具备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4.应用示范主体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利用应用示范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城市环卫作业能力检验测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
2.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货物运输及专项作业能力检验测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应用示范主体、应用示范车辆、应用示范驾驶人和安全员在满足《实施意见》所提出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应用示范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材料审核。应用示范主体根据《实施意见》《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向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提出应用示范申请,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市交通运输局召集联席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材料审核。
2.出具通知书。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联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议定结果,代表联席工作小组于5个工作日内为审核通过的每家应用示范主体出具应用示范通知书。
(一)应用示范车辆在应用示范过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及《管理规范》注明条款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用示范车辆在进行应用示范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不正常的情况时,应用示范主体或应用示范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联席工作小组暂停相关应用示范主体的应用示范资格,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终止相关应用示范资格。
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格外的重视应用示范工作,积极完成相关职责任务,确保应用示范申请科学公正、应用示范管理精准全面,建立支撑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环境,快速推进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落地,助力深圳创新发展。
(一)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和协调应用示范相关工作,应充足表现深圳创新开放性、包容性,对应用示范主体提出有应用示范需求的其他道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快纳入开放道路目录。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突破,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设,加强关键技术探讨研究和有关标准研制。
(四)市公安交警局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审核测试驾驶人、测试安全员资格,认定和处理应用示范过程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
(五)各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示范,并规范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发展。
(一)在满足现有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性能条件下,鼓励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有着非常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应用示范主体根据独立功能区经营管理单位具体实际的要求向其提出申请,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及管理工作可参考本指导意见。
《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时间:2020-08-10为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的策略》文件精神,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和《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建议》(深交规〔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8月发布,并于2020年8月10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的策略》等国家文件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智慧交通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强国建设等新使命新要求,响应《管理规范》 《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应用示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意见》做补充及延伸,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场景、示范条件、办事流程等内容。
《实施意见》于2018年5月印发并实施,大多数都用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并限定测试过程中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技术迭代现状及行业发展需要,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和补充,制定《指导意见》,允许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活动。
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规范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工作,适用于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后,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及其相关车辆、驾驶人、安全员。
(一)首先应按《实施意见》要求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满足《指导意见》有关条件后,开展应用示范申请工作,并将所需要的材料递交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地点: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三)联席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并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联席工作小组为审核通过的每家应用示范主体出具应用示范通知书。
应用示范主体、应用示范车辆、应用示范驾驶人和安全员在满足《实施意见》所提出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应用示范主体应提交应用示范方案及应用示范应急预案,具体材料如下:
6、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无人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7、应用示范车辆车载终端介绍和操作说明(如:是不是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的车辆基础信息,数据存储时间等);
11、申请载人、载货及其他专项作业,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交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进行单车不少于1000公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应用示范车辆在应用示范过程期间,应严格遵守现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管理规范》、《实施意见》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不正常的情况时,运用示范主体或应用示范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