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系统上线已全面掌握“挂证”人员、企业名单抓紧注销、变更!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08:59:18原标题:“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系统上线,已全面掌握“挂证”人员、企业名单,抓紧注销、变更!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展开了“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各省市出台相关文件。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专项整治补充通知”,其中最大亮点是: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增加了“专项整治管理”模块,企业可使用身份锁登录查询本单位的“社保异常人员名单”,对所列内容做核实整改,并通过平台上报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省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增加了“专项整治管理”模块,企业可使用身份锁登录查询本单位的“社保异常人员名单”,对所列内容进行核实整改,并通过平台上报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书面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后上传至平台,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挂证”行为审核处理上报。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平台内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上报我厅,我厅将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为充分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根据《补充通知》要求,我厅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将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31日。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我厅,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我厅。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与此同时,还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了“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信息填报操作指南。
其中显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端)”和“勘察设计 5.0(企业端)”都增加了【“挂证”专项整治】模块,企业可使用现有的身份锁登录对本企业的注册人员进行自查自纠信息填报。如下图:
该模块主要功能是对本企业所有的注册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师五类注册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填报。
该模块默认显示本企业所有注册人员信息。社保问题说明列是社保信息核查后显示的异常注册人员问题说明。有以下几种情况:
为更好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方便各地市企业及各类人员上报,避免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因上报路径繁琐而错过自查期限,依据主管部门要求,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端)”和“勘察设计 5.0(企业端)”都增加了【“挂证”专项整治】模块,企业可使用现有的身份锁登录对本企业的注册人员进行自查自纠信息填报。
(1)建筑业类企业可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端)”进行填报,点击上报后,数据自动会上传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企业没有系统的,可联系软件技术支持单位。
(2)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在“勘察设计 5.0(企业端)”进行填报,点击上报后,数据自动会上传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注:如果企业既是勘察设计也是建筑业资质的以上软件用其中一个申报就可以。
(3) 针对个别特殊情况,譬如:注册人员联系不到企业、企业已经倒闭等情况,注册人员可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到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填报办理。
为贯彻落实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增加【“挂证”专项整治】模块,企业在此模块进行自查自纠上报。各模块功能介绍如下:
3.1 告知书左侧导航点击【“挂证”专项整治--告知书】,右侧显示“告知书”主界面,如图2-1-1所示:
点击左侧导航【“挂证”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填报】,右侧显示自查自纠页面。如下图2-2-1所示:
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社保缴费记录的注册人员,社保问题说明显示无社保。(2)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是否缴纳社保】:缴纳社保选择“是”时必须填写社保起止日 期,选择“否”时社保缴纳起止日期可不填。
如果不存在挂证问题,即选择“不存在”单选框。然后再选择不 存在问题说明。如下图2-2-3所示:
如果选择第 7 种其他,就必须在下面的空白框填写具体说明并且在【附件材料--其他】里上传材料。
如果选择注销办理中,即已提交劳动仲裁或法院申请,可上传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待判决结果。 上传附件材料:仲裁或法院受理通知书。
如果选择承诺公示的,即暂时无法整改,可依据一方申请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详见建设部“挂证”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里第三点,并上传附件“注册异常公示申请”(加盖公章)。 上传附件材料:注册异常公示申请。
选择左侧附件分组,点击“添加”按钮添加。选择左侧附件名称 点击“替换”按钮替换。点击左侧附件名称点击“删除”按钮删除。挂证问题选择“不存在”时需上传附件“近期社保缴费清单原件”,
自查处理情况选择注销办理中需要上传“仲裁或法院受理通知书”,自查处理情况选择承诺办理需要上传“承诺书”,自查处理情况选择承诺公示需要上传“注册异常公示申请”。如存在挂证问题的 H 形,则需要在附件分组的“其他”类型里上传挂证问题具体情形扫描件附 件。
今天上午,青海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青建工〔2019〕85号)。明确提出,全省涉及“挂证存疑”的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数量已经全面掌握。
。企业可凭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在自查自纠期间查询本企业的“挂证存疑名单”。(施工企业咨询电线 建筑业监管处)
做好自查自纠。4、注册状态异常管理。对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
手续的,省厅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进行重点排查处理。5、对企业处罚
。4月1日起,如企业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经调查核实“挂证”行为属实的,将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1、南昌市公布社保存疑人数多达2万余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8200人,二级注册建造师10688人,监理工程师1162人。
2、西安市城建委通报“第一批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共有1354人。绝大部分是
之后,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第二批社保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名单”,共有1858人。全部都是因为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3、广东湛江市,有261家建企登上“预警信息名单”,涉嫌存在“挂证”。挂证为何今年严打
第一、众所周知的2019年1月1日社保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
第二、本次专项整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全国执行,执行力度真的很大!社保交纳信息联网后,住建部分分钟就可以将名单拉出来,下发给各省!名单都出来了,地方上再不查,你还想怎么的?!
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挂证大整治将对建筑企业产生如下几点重要影响:第一、资质核查
:目前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和三级资质等还有建造师人员要求,若资质动态核查,将是灭顶之灾!第二、项目投标
:建筑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都要求载明本单位注册建造师人员,或将出现项目经理无良好业绩建造师可挂的尴尬!面对如此情况,接下来建筑企业将何去何从?我们建议:
,赶紧给相关人员补社保,尽早达成实质性合作关系,否则可能人证合一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同时充分调动内部人员取证的积极性;二、项目少、实力一般公司
,建议不要投入太大,可以缩小资质和业务范围,发挥自己专长,做专做精,否则或将面临负担过重、把公司拖夸的风险。三、总的来说,主管部门抓挂证,无非是要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企业要长远健康发展,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企业整体成本、聚焦工程质量、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这是正道,也是王道!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现对2018年12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建工〔2019〕15号)文件的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将涉及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挂证存疑名单”推送给我省,
,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挂证存疑名单”的推送数据也在不定期更新和推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挂证存疑名单”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相关途径推送给相关企业。企业可凭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在自查自纠期间查询本企业的“挂证存疑名单”,并确保“挂证”嫌疑线索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泄露。
二、自查自纠整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请涉及“挂证存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挂证存疑名单”线索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自纠期间(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注册状态异常管理。对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第三款要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2019年4月1日起,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比对社保系统数据等必要的取证程序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挂证”行为属实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工作要求。各地要通过种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对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非挂证”6类情形的,督促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及时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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